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在参考其他县(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新财规[2021]17号)、《哈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巩固提升方案》(哈市水字[2023]64号)、《伊吾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伊政办发[2017]100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及各乡(镇)意见建议,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并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6月6日,经伊吾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8日经会签程序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个章节16条,分别为总则、补贴和奖励对象及标准、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监管和附则。
第一章节:总则。对《办法》的政策依据文件、奖补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二章节:补贴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是补贴范围。使用地表水灌溉且灌溉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农户,重点补贴使用地表水种植的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等)。种植经济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二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粮食作物(专指小麦和玉米、青稞等)冬灌用水按现行水价的50%执行。
三是奖励对象。对积极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四是奖励标准。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地表水年度农业用水总量低于年度指标5%-10%(含5%,不含10%)的,奖励该乡镇5万元;低于年度指标10%以上(含10%)的奖励该乡镇10万元。地下水按年度压减量对乡镇给予奖励,每压采1立方米地下水给予0.1元/亩的奖励。灌溉期结束后,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节: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补贴程序按照申请、审批、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一是申请:每年灌溉期结束后,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上报审核。
二是审核:每年12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对申请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奖励方案。
三是批准:每年12月20日前,县水利局提请伊吾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灌溉年度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四章节:资金监管。
一是为确保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二是实行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取消和追回补贴和奖励资金,五年内禁止其申报补助和奖励资金。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补贴对象乡镇和村组每年在显著位置公开补贴标准、补贴规模、补贴对象、经办人员和查询投诉电话等。
第五章节:附则。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