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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4〕4号 关于印发《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政办20244


关于印发《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

    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7

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伊吾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各乡(镇)、开发区完成节水工程改造、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水价达到完全成本并全面实行终端计量按方供水的区域。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按县人民政府每年审批的用水总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分配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从超定额累加价水费中筹集

第六条 和奖励资金由水利部门管理,负责和奖励资金的管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和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伊吾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对象:使用地表水灌溉且灌溉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农户,重点补贴使用地表水种植的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等)。种植经济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粮食作物(专指小麦和玉米、青稞等)冬灌用水现行水价50%执行。

第九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积极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标准: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地表水年度农业用水总量低于年度指标5%-10%5%,不含10%的,奖励该乡镇5万元低于年度指标10%以上10%的奖励该乡镇10万元。地下水按年度压减量对乡镇给予奖励,每压采1立方米地下水给予0.1元/亩的奖励。灌溉期结束后,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按照申请、审批、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申请:每年灌溉期结束后,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开发区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上报审核。

审核:每年12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对申请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奖励方案

批准:每年12月20日前,县水利局提请伊吾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灌溉年度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为确保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取消和追回补贴和奖励资金,五年内禁止其申报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补贴对象乡镇和村组每年在显著位置公开补贴标准、补贴规模、补贴对象、经办人员和查询投诉电话等。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伊吾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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