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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伊吾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伊政办规20243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伊吾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伊吾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8

关于进一步规范伊吾县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43号)、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一)完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基本建设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前应有项目建议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切实做到“先办手续后开工、竣工验收后使用”,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健康持续发展。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类项目也应参照执行以上规定。

(二)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决策论证。建设项目实施地在乡、且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负责申报实施,专业性较高的项目由行业部门实施;项目实施地在乡、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业部门或代建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经县委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实施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讨论后上报县投资主管部门,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严禁负债上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资金不到位或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的,不得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伊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合理使用政府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应由县财政局出具,否则不得进行招标,严禁负债上项目情形发生。

(四)严格落实档案入馆。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入馆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操作程序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确定为涉密或抢险救灾项目的可报请县委、政府审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落实“评定分离”政策。全县政府性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与服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确定中标人。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定标前必须报告县分管领导组建定标委员会,县分管领导应当参与定标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指定专人参会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等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四)强化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和审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委托哈密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做好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审核把关。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严禁违规上浮或下调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的计费方法,实行定价招标。

三、规范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行为

(一)规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操作程序。这类项目一律进入伊吾县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实施招标或采购,严禁将工程肢解后在本乡镇及本单位自行招标或化整为零不招标。

(二)规范50万元以下项目操作程序。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制度规则,规范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方式。应将同区域、同类别小额项目整合成一个标段实施招标或采购。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降低廉政风险,做到公平公正。

四、加强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伊吾县政府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培训考核,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营商环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二)规范代理机构的选择。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招标代理机构规模、业绩、服务质量和口碑、收费标准和价格、团队素质和技术实力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各项目建设单位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县行业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五、做好工程结算价审核、工程款拨付及国有资产管理

(一)强化结算价的审核。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以最终结算审核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审计国家工程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虚假签证、高估冒算等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要求,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未验先投”。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职责,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一)严格执行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发布制度。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保证金和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收取。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四)按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定标。评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评定分离”,应在接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组织定标,在定标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五)按时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放应在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予以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中标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

七、加强履约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履约监管主要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重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工程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不按时到现场参与施工和管理的中标单位人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二)强化业务指导。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直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督查;交由乡镇政府实施的项目,县直各相关部门同时做好项目招投标、建设过程、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跟踪管理,严防肢解项目、违规建设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三)开展“两场”联动。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市场和履约市场的“两场”联动机制,县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法治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资质挂靠、肢解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无证或超资质承接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权限报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通报违规失信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严肃责任追究。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完善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五)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着力构建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对于积极主动改正的,依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我县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八、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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