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伊吾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科学指引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把握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伊吾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伊吾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伊吾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伊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各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伊吾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可代表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伊吾县审计工作在政府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伊吾。
十五、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更好的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径送县司法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坚决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将审计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实行伊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伊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常务会组成部门参与,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开发区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常务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发起单位按会议要求报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后印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行业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开发区负责人参加。县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四十二、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政府班子成员参加。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程序的,原则上县领导不得批转办理。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后办理。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对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哈密市、自治区审批的文件,经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四十九、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开伊吾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和县委书记。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伊吾外出,应事先向县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五十六、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五十七、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十八、开展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十九、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工作。
六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六十一、经县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县政府同意的其他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经县政府同意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六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其他情形。
六十三、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十四、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十改进、十不准”规定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委及县委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伊吾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