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伊吾县企业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伊吾县企业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伊吾县企业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伊吾县工业强基增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技术改造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伊吾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由伊吾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县商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共同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县商科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负责提出项目及资金计划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与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下达县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计划,县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降碳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产业政策,有利于伊吾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降碳的县域各类所有制形式重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主要包括:
(一)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
(三)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的项目;
(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项目;
(五)有利于节约水资源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节能减排降碳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条节能减排降碳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在导向、加强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投资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由哈密市提出的六大产业(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 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三)支持设备更新。重点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技术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技术设备等在全国属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支持绿色化发展。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企业低碳转型。
第三章节能减排降碳资金扶持内容
第七条节能减排降碳资金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投资项目的补助等方式,全部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支持。其中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贷款贴息额,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原则上不超过按项目贷款合同签定之日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软件)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六大产业类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项目属传统优势产业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项目属一般支持类的,补助比例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软件)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市、县级重点产业投资和增资扩产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若符合县级节能减排降碳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定,可予以支持。
第四章 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申报节能减排降碳资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降碳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项目符合节能、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项目按程序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按期竣工投产;
(七)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用能设备不低于能效1级,能效水平达到先进值。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商科工信局申报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经审核同意后,县商科工信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新增用地的项目,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七)银行结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八)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个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不涉及县建设规划和新征土地内容的设备购置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企业法人代表要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商科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申报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和评审相关工作,并向县商科工信局提交推荐审核报告。
第五章 节能减排降碳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批复后,县商科工信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县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设立的同名账户内。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节能减排降碳资金后,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不得变更建设内容,不得延期。
确因重大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县商科工信局报送调整申请。县商科工信局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节能减排降碳资金支持。
(一)项目中止建设;
(二)变更建设内容;
(三)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四)挪用节能减排降碳资金;
(五)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十七条企业享受节能减排降碳补助的设备及软件三年内不得转让、转移,确须转让、转移的,应书面报告县商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并将节能减排降碳补助资金上缴县财政局;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享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商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政办发〔2023〕10号关于印发《伊吾县企业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解读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