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伊吾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哈密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县政府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提出对1000吨县级储备小麦等级及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核定后上报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分行进行审批,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会同县财政局核实资金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或宏观调控需要,拟订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粮食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库点,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亏损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影响县级储备粮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四)擅自将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调出另储等措施,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并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实行包干制,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管理费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初审、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地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三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或气候寒凉条件下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可适当延长轮换年限。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四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两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鼓励县级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单收单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时补足动用的数量,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哈密市规定要求。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伊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信用贷款;
(三)选择不符合承储基本要求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
(四)接到检举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签订的责任书内容,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伊吾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哈密市市级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伊吾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成品面粉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生产、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伊吾县区域内遇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起粮油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要求为:面粉级别为袋装特制一等粉;食用植物油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桶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五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实施,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建议,并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质检费等补贴按计划足额拨付,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价差应据实列支。
县级成品粮油所需贷款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信贷资金,负责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资金使用、库贷挂钩、销售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和应急动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计划与承储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实际,征求县财政局后意见后,提出成品粮油建储规模、储备品种和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麦粉建储价格为3.8元/公斤(含运费、装卸费),每两年根据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核算,可适时调整。食用植物油(小包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储。
第九条县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储备成品粮油设施;
(三)具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具有储存、周转和良好的储藏条件;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成品粮油储备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动态轮换等因素,向获得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
第十一条伊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计划规模储备成品粮油,按要求报送轮换、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储备任务,应当提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转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有关成品粮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的成品粮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入库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成品粮油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四)对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六)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成品粮油储备损失。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等,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轮换与动用
第十五条结合伊吾县实际,承储企业可根据仓储设施实际情况确定成品粮油收储及轮换方式,或者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首次入库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验收确认。
第十六条实行成品粮油储备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保证储存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将轮换情况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按照“静态存储、动态管理”原则,承储企业储备成品粮油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90%。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成品粮油储备动用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县或部分区域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成品粮油储备,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同等级成品粮油建储价格而造成的价差,以及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县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应当补足动用的成品粮油储备,并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四章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小麦粉每年保管费、轮换费、房屋租赁费分别按0.4元/公斤、0.111元/公斤、0.244元/公斤进行拨付。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实行包干制,按年度从当年预算费用中拨付给承储企业;成本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据实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当依法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购进、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发现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县财政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县财政局分别对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取消承储计划、扣减追缴储备费用补贴、撤销承储企业承储资格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不按要求执行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成品粮油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条件储存、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追缴当年储备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伊吾县粮食流通规划工作管理方案
粮食是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物质基础。“十四五”时期,是迈进新时代、建设新征程、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构建统一的国家粮食流通体系的重要攻坚期,对于准确把握粮食流通行业发展方向,有效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深化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伊吾县粮食安全能力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聚焦粮食安全核心职能,强化粮食产、购、储、销协同保障,着力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粮食生产与储备安全、粮农增收、市场流通、加工转化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各类各级储备协同高效运作。
坚持与时俱进,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量质并举,精准施策,自觉摒弃影响行业发展的思想障碍、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科技引领,完善机制,精准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用新的发展理念推动粮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紧扣粮食安全核心职能以及“十三五”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深入调查研究,统筹兼顾,服务民生,重点突破问题“瓶颈”,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坚持质量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增强忧患思想意识,扛稳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储备监管和质量监测,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着力防范化解粮食领域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确保“收的进、储得好、调得动、用的上”,坚决守住全县粮食安全红线。
三、具体内容
(一)加强县级储备粮食建设。结合伊吾县实际,“十四五”期间,保障县级储备小麦1000吨、成品粮油储备90吨,按包装规格进行分类存储,形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根据哈密市要求在保持哈密市区域内原粮指标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伊吾县1000吨县级原粮储备调整到巴里坤县进行异地代储。
(二)落实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不断创新粮食收购方式,大力开展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精准定向收购,提高服务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推动种粮农民科学种植;推进粮食购销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执行政策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推进经营方式创新,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后劲,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搞活伊吾县粮食流通。
(三)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粮食质量监测内设科室职责,同时提升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持续加大粮油质量检验资金和设备投入,加强专业检测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收购、仓储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伊吾县粮食质量检测整体水平;完善粮食质量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特别是政策性粮食的送检、抽检制度,加快完善粮食收购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以信息处理、综合监管等职能构成的质量追溯机制,全力推动“四个最严”要求在粮食系统落地生根,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推进依法管粮管储。紧紧围绕自治区、哈密市依法管粮管储的要求,理顺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结合粮食行业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公开服务事项,强化法治思维能力,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和督查能力,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完善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施地方粮食储备企业信用惩戒,充分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管。加快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行为,坚决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五)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健全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保障伊吾县粮食安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夯实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挥棒”作用,提高考核工作精准性、导向性和实效性,科学引导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确保粮食安全保障机制有效落实。
(六)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依托企业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强化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根据市场需求及应对应急状态的需要,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结合伊吾县域人口密度、交通便捷程度及辐射面大小等实际情况,坚持“科学化、合理化”的原则,调整优化应急供应、应急储运、应急配送等应急保供体系,确保在重要情况下调的动,用得上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七)开展形式多样“爱粮节损”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力度,指导农民科学储粮,居民科学备粮,尽力减少霉变浪费,提高粮食使用效率。深入系统地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的法治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健康节俭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文化氛围。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方式,积极引导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开展“光盘行动”,制止浪费粮食行为,提升粮食安全和节约用粮的刚性约束与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设。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二)强化监管管理。严格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深入基层粮站开展调研走访,研判分析问题,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退市召回制度等,以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贯彻落实党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研究分析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市场形势,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支持粮食生产和储备、促进粮食市场保供稳价、推动粮食物流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确保伊吾县粮食安全。
联席会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分行等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粮食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遇有重大事项时,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对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召开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征求意见等。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技术性事项,议题牵头单位可委托相关研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供联席会议决策参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机构列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伊吾县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审议的议题。认真梳理准备联席会议材料,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积极参与讨论决策。会后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议定事项工作进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总报告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保障全县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