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哈密市委关于医疗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相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哈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伊吾县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地方性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改革工作,编制伊吾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拟订贯彻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基金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关于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待遇支付,负责县本级医疗救助,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七) 统筹协调本单位、本行业负责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等工作。
(八) 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 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