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伊吾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伊吾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县域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本级财政投资和以县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重大项目稽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县域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的县域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