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哈密市委关于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相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和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伊吾县县域水资源发展规划,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伊吾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伊吾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水能资源管理。负责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7、组织和协调伊吾县除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以外防洪体系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等其他项目的申报、建设与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伊吾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县域河流、湖库的治理、开发、保护。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8、负责县域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协调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审核和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10、负责县域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解决县域内的水事纠纷,负责县域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1、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规范。
1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伊吾县防汛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预案体系建设。在灾情发生时,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相关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13、统筹协调本单位做好反恐维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等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5、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组织实施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7、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18、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提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