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依据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以及伊吾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哈密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哈密市伊吾县一般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协调一般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县生态环境污染纠纷,落实哈密市伊吾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哈密市伊吾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哈密市伊吾县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协助哈密市伊吾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哈密市伊吾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哈密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哈密市伊吾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制开展哈密市伊吾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协调和监督哈密市伊吾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哈密市伊吾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任务,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七)统一负责哈密市伊吾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哈密市伊吾县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八)负责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等。
(九)完成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