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哈密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县委相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县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组织拟订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实施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拟订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实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五)拟订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承担县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县本级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对县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拟订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县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哈密市和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自治区相关补充规定;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依规享有出资人权利;贯彻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十三)指导推进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直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直属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全县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研究提出县属国有和集体资产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资本运用方式和监管措施,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公司国有和集体资本的运营活动。通过统计、稽核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十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十五)根据伊吾县人民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十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十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性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九)制定县财政教育规划,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知识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县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发区)财政、债务管理和乡镇(开发区)财政改革等工作。
(二十)负责乡镇(开发区)财政资金的监管;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