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研究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和变检查,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力的非法组织;查处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基金会的监管。
(三)负责城乡社社会救助体系建议,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双项补贴,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县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工作。
(四)指导全县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制定城镇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拟定会县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培养社区建设实型,促进社区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五)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县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物。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纸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没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依法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众责全县殡葬改革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建设;负责县殡仪馆和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知基层政治建设。
(九)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增、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投汀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观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在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