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切实提高就业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就业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社部门是就业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促进就业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地要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绩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女性劳动者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资金分配适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和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通过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就业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突出绩效,精准扶持。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资金和业务管理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四)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从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纳入就业资金管理范围的补助资金;
(六)用于促进就业的社会募捐等其他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杠杆导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转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等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是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等补贴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就业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一)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支出范围: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并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相关的自治区本级“两油一铁”单位就业培训支出、喀什和田地区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就业扶贫、深度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型县市创业引导补助资金、促进就业以奖代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技工院校精品课程建设、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
国家和自治区对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资金政策有明确规定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支出要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就业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有关补贴支出,由专项资金落实,不得从就业资金列支。
第七条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廉洁自律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的促进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支出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九条(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实行职业培训补贴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要与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挂钩。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按照标准5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100%补贴。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应达到60%以上,一年内创业成功率应达到30%以上,具体补贴比例或额度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职业(工种)类别、专项职业能力类别及补贴标准,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地要支持实施数字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将数字经济相关职业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范围。同时,要整合职业院校和企业实训资源,加大实操比重,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实训能力,培养更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人才。
各地要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创新培训形式,优化项目开发,加强师资配置,提升培训质量。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和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3.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要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可按季或按年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5)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8)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9)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10)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11)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际补贴标准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当地财政单列预算解决。
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社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积极协调林业草原、交通、扶贫等部门,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5.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6.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7.就业援助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各地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小市场、小巴扎等,以便集中安置当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就业。
8.岗位补贴支出。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者各类企业招用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就业的,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按照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将岗位补贴一次性直接拨付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9.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10.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11.其他支出。各地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资金和当地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需新增的促进就业其他支出项目,经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各地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并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其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资金支持。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出。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大中型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保障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支出。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保障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支出。
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并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自治区就业资金分配下达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有关精神,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激励。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等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城乡人口、劳动力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指标,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因素考核各地实现新增就业、公共就业服务评估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自治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预告知下达各地下一年度部分就业资金预算指标。自治区和各地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就业资金时一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也要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对所属县(市)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必须于次年1月10日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五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二条就业资金的申领:
1.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代申请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整建制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可由职业培训机构或招用工企业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招用工企业,必须将相关培训信息录入至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
各地人社部门对培训补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设定量化考核指标,要制定明确的监督与惩罚措施。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包括:毕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4.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申请资金报告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7.就业援助金、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等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参照以上规定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人员要签字确认。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规定,在公开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不予公开,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已经建立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着力避免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53号)规定,健全各项促进就业补贴资金申领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享受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集中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并报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拨付资金。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简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每年定期对账不少于2次,相关对账记录要存档。年度终了,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对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统计报表和说明。同时,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同时要开设热线电话、投诉信箱和网上咨询投诉版块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各地要强化绩效管理意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全面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要存档。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所需资金可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也可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资金使用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负责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跟踪问效不够、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同级部门(单位)就业资金已结转两年的,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按规定收回国库。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资金时间起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已明确就业补贴标准的,严格按自治区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自治区暂未明确的,可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在新疆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外国人才在疆创新创业的,依法享受我区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