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No:01WTS24YW00001、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15日、被抽样单位: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任务来源:哈密市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数量:6.115Kg、备样数量:2.8Kg、样品到达日期:2024-01-18、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186ZX、检验项目:吡虫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送达了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里)抽检的姜的检验报告(No:01WTS24YW00001、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15日、被抽样单位: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任务来源:哈密市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数量:6.115Kg、备样数量:2.8Kg、样品到达日期:2024-01-18、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186ZX、检验项目:吡虫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复检。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姜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店食品安全员王先财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未见抽检批次的姜,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当事人询问,该批抽检的姜是2024年1月15日从哈密市伊州区捷捷高生姜批发部购进,购进了1件、一件是8公斤、进价每公斤15元、销售价每公斤16元,除了抽检的6.115Kg姜外,其他的全部由当事人制做泡菜了,获得违法所得6.1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凭证及销售方的有关手续,没有尽到购货查验义务。
(三)接到不合格姜的检验报告后,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主动落实了召回制度、及时在店门口墙上广大消费者公示了召回启示。
(四)伊吾县伊吾镇先财百货商店收到姜的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落实了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经调查,当事人给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所以该批次姜的来源不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询问,局及时向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移送了不合格姜的反馈函。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