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经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月16日、No:01WTS24YW00013、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抽样日期:2024年1月16日、样品数量3.43Kg、备样数量1.7Kg、检验日期:2024年1月1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214ZX、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SO2计)等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2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给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送达了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里)抽检的豆芽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月16日、No:01WTS24YW00013、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抽样日期:2024年1月16日、样品数量3.43Kg、备样数量1.7Kg、检验日期:2024年1月1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214ZX、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SO2计)等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复检。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豆芽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店负责人李奂晓妻子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见抽检批次豆芽,当事人称抽检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接到不合格豆芽的检验报告后,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主动落实了召回制度、及时在店门口墙上广大消费者公示了召回启示。
(四)伊吾县淖毛湖镇基越蔬菜食品商行收到豆芽的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落实了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经调查该豆芽是从伊吾县淖毛湖镇郑氏豆制品加工坊购进的,我局及时向伊吾县农业农村局移送了不合格豆芽的反馈函。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