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No:01WTS24YW00009、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月15日、任务来源:哈密市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年1月16日、样品到达日期:2024年1月18日、检验日期:2024年1月18日、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样品数量:6.24Kg、备样数量:3Kg、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194ZX、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2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给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送达了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里)抽检的香蕉的检验报告(No:01WTS24YW00009、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月15日、任务来源:哈密市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年1月16日、样品到达日期:2024年1月18日、检验日期:2024年1月18日、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样品数量:6.24Kg、备样数量:3Kg、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730194ZX、检验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等7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复检。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香蕉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店负责人姨妈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除了4公斤已坏的香蕉外未见抽检批次的香蕉,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填写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经当事人询问,以上抽检检验不合格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1月15日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购进的、购进了2件、2件是22公斤、进价每公斤6元、销售价每公斤7.5元、已销售了11公斤,其他坏了没买,也没有销售记录,获得的违法所得16.5元。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给我局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进货票据,因该批次香蕉的来源不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哈伊吾市监罚告〔2024〕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发现因食用当事人所售香蕉而发生的不良反应,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节,对当事人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的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拾陆元伍角);
2、处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16.5
元(壹仟零拾陆元伍角)全部上缴国库。
(三)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送达了不合格香蕉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除了4公斤已坏的香蕉外未发现该批次的香蕉,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同时对该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整改完毕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给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负责人已落实了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四)经调查和询问后,该批次香蕉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老批发水果行购进的、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香蕉的来源无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我局及时向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移送了反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