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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2023-12-07 00:00     (点击: )

 

一、投资环境

老有所养是民生要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我国将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养老服务供给实现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促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目前,全县正常运转的公办养老机构1家.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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