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办理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县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下午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
1.县民政局接受备案申请和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2.县民政局受理、审核材料。若审核通过,出具备案回执;若审核未通过,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备案理由,出具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县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附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印件);自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复印件)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要求。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