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工作规则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
一、审批原则
1.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2.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水法律法规。
3.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4.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二、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取水许可批复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项目(工程)取水设施情况报告等。
2.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超量取水或改变取水用途。审批机关会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