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8〕1号)有关规定,《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伊吾县淖毛湖镇7号砂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告。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