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08月26日;No:2024X-J-SP23466;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抽样日期:2024年08月27日;样品数量3.6Kg,备样数量1.8Kg;检验日期:2024年08月2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245350ZX;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09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里抽检的生姜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08月26日;No:2024X-J-SP23466;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抽样日期:2024年08月27日;样品数量3.6Kg,备样数量1.8Kg;检验日期:2024年08月2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245350ZX;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复检。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生姜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店经营者冀思帆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见抽检批次生姜,当事人称抽检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接到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后,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主动落实了召回制度,及时在店门口墙上向广大消费者公示了召回启示。
(四)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收到生姜的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落实了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经调查该生姜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小孬果蔬批发店购进的,我局及时向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移送了不合格生姜的反馈函。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