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1-12 12:18     (点击: ) 来源:伊吾县市监局

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1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40826日;No:2024X-J-SP23466;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抽样日期:20240827日;样品数量3.6Kg、备样数量1.8Kg;检验日期:2024082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245350ZX;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0919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里抽检的生姜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40826日;No:2024X-J-SP23466;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抽样日期:20240827日;样品数量3.6Kg、备样数量1.8Kg;检验日期:20240828日;抽样单编号:XBJ24650522830245350ZX;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5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复检。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生姜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店经营者冀思帆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见抽检批次生姜,当事人称抽检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对当事人询问,以上抽检检验不合格生姜是当事人2024826日从哈密市伊州区小孬果蔬批发店购进的、购进数量2件、每10公斤总共20公斤、进价每件155元2件310元,销售价每公斤17、全部销售完、没有销售记录,获得的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进货票据和农产品检验报告,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

2024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县市监罚告〔2024〕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态度诚恳,如实陈述事实,涉案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现因食用当事人所售生姜而发生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可以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所采购的生姜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三)202409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伊吾县思帆副食商行送达了不合格生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该批的生姜,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没有销售记录、也未提供农产品台账记录本,同时对该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蔬菜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整改完毕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给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202410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经营者已落实了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四)经调查和询问后,该批次生姜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小孬果蔬批发店购进的、有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同时我局及时向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移送了反馈函。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