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征收伊吾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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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伊吾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措施,提高城市综合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及《哈密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哈市发改价格〔202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伊吾县实际,现按照《哈密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收伊吾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哈密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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