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21〕42号 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区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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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区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伊自然资字〔2021〕74号)收悉,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104111元。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86年2月6日。 请你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并做好管理工作。 此复。 2021年4月16日 (此页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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