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发〔2020〕121号 关于对伊吾县淖毛湖镇金源加油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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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20〕121号 签发:斯坎旦·克尤木 关于对伊吾县淖毛湖镇金源加油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伊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伊吾县淖毛湖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伊吾县淖毛湖镇金源加油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拟使用伊吾县淖毛湖镇国有土地0.0792公顷(均为:未利用地0.0792公顷)。 以上用地被确定为商业用地,符合《伊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伊吾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该项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及拟定保护红线范围内,伊吾县人民政府承诺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若有违反,责任自负。现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艾力·和加尼亚孜 0902-6720207) 2020年10月29日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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