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实施方案(2021-2035)〉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56号)精神,伊吾县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42号)要求,对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校际均衡、政府保障程度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要求。现将《伊吾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自查自评》、《伊吾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2年2月21日至28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书面等式与伊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
联系人:郝新兰
联系电话:0902-6722901
附件1:伊吾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自查自评。